深圳一方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对方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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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对方有权分割吗?很多人认为,我们两个已经在走离婚程序了,按道理来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我在离婚冷静期获得财产跟对方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俩已经没有关系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既然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既然离婚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就没有解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在名义上、在法律上依然是被认可的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对方往往是有权分割的。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1、【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
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公证员了解事实后确定,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3月21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律师分析:大家一定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内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仍然是夫妻。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婆婆生前明确规定遗产由儿子一人继承,此时继承的遗产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和妻子平分。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平时还是建议大家多多了解一些婚姻家事法律知识,避免自身财产权益受损。有其他关于婚姻纠纷、诉讼离婚、离婚财产、离婚子女抚养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问题的,可以随时咨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