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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世界热文

来源:证券之星 发表日期:2023-04-10 20:30:32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审

慎判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

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该分析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

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

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

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

金的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

未来发展趋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作出

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 敏_______________

  张腾文_______________

  马 桦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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